政策法规 Solutions
联系我们
  • 客服服务电话:021-64321087
  • 商业服务电话:13918059423
  • 技术服务电话:13918059423
  • 联系人:崔老师 
  • 服务邮箱:shxtb@163.com
  •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100号8号楼107室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日期: 2018-07-16
浏览次数: 130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上海新一轮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第二条 (含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资研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特别是高科技和社会公益性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来沪设立的研发机构,适用本若干意见。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外资研发机构的审核、审批工作。外资研发机构申请设立时,应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外资研发机构应将其上一年研发和运营的活动情况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关。
   

第五条 (设立条件)


    外资研发机构的投资额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和研发项目,并配备专职的研发和管理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不低于80%。
   

第六条 (进口关税)

    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资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研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资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科研设备不应构成生产规模。
    外资研发机构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获准入境并在华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外资研发机构常驻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捷式收录机、便捷式激光唱机、便捷式计算机,经上海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其携运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第七条 (所得税和营业税)

    外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外资研发机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的有关规定,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机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按实列支。
   

第八条 (土地成本和规费)

    外资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后,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外汇管理)

    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专用帐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外资研发机构的非贸易项下外汇结算提供便利。
   

第十条 (通检通关)

    对外资研发机构进口设备、备件、样品等,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准后,采用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模式,实施优先通检、通关,享受便捷、高效的通检、通关服务。
   

第十一条 (出入境签证)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外资研发机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外资研发机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不少于3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对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资研发机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不少于3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签证,并可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

    外资研发机构因工作需要雇佣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应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本人工作关系可转移进沪、户口迁入本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和随迁。外资研发机构因工作需要雇佣其他人员,可以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A证、B证)。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使外资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外资研发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享受本市有关资助政策,对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外资研发机构及个人,由政府予以嘉奖。
   

第十四条(政府支持和引导)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向外资研发机构发布本市重大科研项目信息,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参与市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外资研发机构可通过竞标、投标方式承接各级政府的科研项目,以及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委托的科技项目。
    外资研发机构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奖项的评审及评奖。对为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资研发机构有关人员,可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沪府发[2001]6号)予以表彰。
    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所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其实验室、试验基地可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鼓励本市各区(县)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政策,积极制定相关举措,吸引外资研发机构。
   

第十五条(执行日期)

    本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细则制定)

    本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若干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政策解释)

    本若干意见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本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

 

栏目推荐 / Solutions
  • 发布时间: 2019 - 07 - 23
    沪委发(2018)27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稳定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现就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不懈推动国资、民资、外资合作共生、共同发展,坚持不懈促进国资、民资、外资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在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营造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广阔舞台和良好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坚持全力优化环境。着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商亲商的社会环境,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努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难题,推动民营企业深入参与和服务“五个中心”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响“四大品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等,促进民营企...
  • 发布时间: 2019 - 07 - 23
    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根基。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是上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引领作用的重要实践,对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卓越全球城市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此,现就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适应和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创新驱动、提质增效,着力加强服务、优化环境,促进二三产业共同发展、融合发展,防止资源、资金、资产脱实转虚,防止产业结构形态虚高,在振兴实体经济发展中体现上海新作为,进一步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二)目标任务未来五年,适应上海城市功能定位的实体经济能级大幅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制造业保持合理比重和规模,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5%左右,现代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三分之二左右,新经济成为增长新动能,龙头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持续涌现,基本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
  • 发布时间: 2019 - 02 - 13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稀土产品流通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新〔2019〕81号【来源:市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9-02-12】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要求,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稀土材料开发应用办公室组织启动第一阶段稀土产品流通企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文件(可从工信部网上查阅:工信部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文件发布搜索文件名称)。  2、上海地区注册的企业,依据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生产、销售、库存等资料(含稀土专用发票内容),认真细致地填写《企业自查表》(详见附件)。  3、请于2019年2月28日下午15:30前将填好的自查表(盖章原件)扫描发送到上海市稀土办邮箱(shxtb@163.com),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未交的企业,将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4、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联系人进行沟通。  请有关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牵头做好本企业的自查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2月10日  联系人:金  叶 23112655      崔中倪    64321087   1391805...
  • 发布时间: 2018 - 10 - 31
    转自:工业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开展稀土行业秩序整顿专项督查的通知  工信厅联原函〔2018〕329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税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有关直属海关:  为推动重点稀土产区深入推进稀土行业秩序整顿,进一步规范稀土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批准同意的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督查工作部署,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定于10月30日至11月30 日组织开展稀土行业秩序整顿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内蒙古、江苏、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8个省(区)。  二、督查重点  (一)整顿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重点检查2017年以来有关地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对稀土行业秩序整顿工作进行了细化部署,是否逐项落实到位;是否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责任分工,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规核准备案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到位等监督不力的问题。  (二)稀土企业政策落实情况。抽查稀土矿山(含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冶炼分离、资源回收利用和贸易流通企业。主要包括:是否落实项目立项、安全环保、资源税、专用发票等政策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组织生产;冶炼分离企业是否存在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行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否存在加工稀土矿产品行为;贸易流通企业是否存在买卖非法稀土产品(含进口)等违...
Copyright ©Copyright 2018  2020 上海市稀土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003422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10140号
主办单位:上海市稀土协会 指导单位:上海市稀土材料开发应用办公室 承办单位:上海稀土产业促进中心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