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委发(2018)27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稳定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现就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不懈推动国资、民资、外资合作共生、共同发展,坚持不懈促进国资、民资、外资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在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营造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广阔舞台和良好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坚持全力优化环境。着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商亲商的社会环境,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努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难题,推动民营企业深入参与和服务“五个中心”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响“四大品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等,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坚持全心做好服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用好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搭好服务企业大平台,在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中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切实当好服务民营企业的“店小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将民营经济打造成为上海改革开放新高地、科技创新新先锋。
二、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各项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各项减轻税费政策,贯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性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施新增产业用地出让底线地价管理,土地出让起始价可结合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和我市基准地价确定。一般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采用20年弹性年期出让,国家级、市级和区级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按照20-50年弹性年期出让,并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地价修正,对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按照原地价续期。存量优质企业增容扩产,由各区政府根据产业项目的绩效、能级等情况确定增容土地价款的收取比例,对达到绩优标准的企业,免缴增容土地价款。简化企业自有土地增容审批流程,提高企业便利度。在国有产业园区,对中小型创新民营企业给予租金优惠。
(三)降低要素成本。按照国家要求,结合企业诉求,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进一步扩大参与直购电的民营企业主体范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强天然气管输价格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继续减少进出口环节费用,降低港口作业搬移费。延续我市ETC通行费95折优惠政策,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清理、精简涉企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中间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2018年内建成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90%的涉企审批事项实现“只跑一次、一次办成”。大幅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率先试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市级发证“一企一证”制度和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环节。将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当场办结。持续优化企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进一步减少环节、压缩时间、提升服务、降低成本。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办理程序,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
三、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为民营企业发展腾出充足市场空间。
(五)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积极参与汽车、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绿色化工等世界级产业集群建设。对各类投资主体一律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
(六)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四、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加强服务支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为民营企业招纳人才、拓展发展空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好条件。
(八)大力培育龙头和骨干企业。研究开展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工作,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享受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对市场潜力大、产品服务质量优的民营骨干企业,探索建立奖励政策。建立并购基金、支持商业银行创新并购信贷产品,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做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各区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在符合产业导向、环境相容、与近期规划实施不冲突的前提下,支持规划产业区块外存量企业的技术改造。实施优质企业正面清单目录管理,参照规划产业区块的技术改造程序,加快优质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审批服务,支持其“零增地”技术改造。对优质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比例按政策上限执行。
(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我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大技术创新体系和研发机构建设。改革项目评审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各类科技和产业化重大项目,加大对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资助力度。加快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加速民营科技企业成长,对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给予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增值税。扩大“科技创新券”“四新券”覆盖范围,加大支持力度,集成社会创新服务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按照创新活动支出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引导民营企业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强度,对每年新增研发投入部分按照10%给予奖励。
(十一)营造企业人才成长良好环境。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需求、产业发展需求、平台建设需求,精准引进包括优秀民营企业家、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开展企业家、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提升民营企业家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大对民营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对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允许通过“直通车”或“绿色通道”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
(十二)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深入推进外贸转型“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对中小民营企业参加列入“上海企业出国(境)展览支持项目表”的境外重点政府项目、境外重点支持项目和境外一般参展项目等境外展览项目给予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提升品牌价值,支持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对出口国际市场尤其是出口重点地区的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加大应用示范支持力度,可最高按照专项支持比例30%上限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信息、融资、法律、人才等支持服务体系,促进企业稳健开展境外投资,构建海外市场体系。
五、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构建专业、联动、全面的融资支撑体系,优化金融供给结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协同发展。
(十三)加大流动性风险专项防范力度。建立规模为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投入,增加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作用,研究设立政府救助专项资金,通过政府临时救助、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等方式,帮助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渡过难关。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完善上海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和信贷业务奖励政策,继续做好“银税互动”计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推进实施“中小企业千家百亿信用融资计划”,为优质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00亿元。鼓励市属商业银行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效率。支持商业银行面向优质民营企业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充分发挥保险对民营企业的保障和增信作用。
(十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民营企业。从2019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增加财政资金10亿元,补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实施差异化管理,逐步放松对创业投资机构注册和更名的管制,壮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实力,推动形成千亿资金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初创期和种子期民营创新型企业。
(十六)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加快拟上市企业数据库建设,形成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后备资源库。加大改制上市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开展投贷联动试点,进一步扩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规模。通过市场化方式做好信用增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票据和债券。
(十七)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支持担保机构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落实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研究制定担保业务保费奖励补贴和风险代偿操作细则。逐步扩大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至100亿元,将担保对象从中小企业扩大到民营大中型企业,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主动服务,靠前服务,积极作为,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关心企业家成长,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八)建立市、区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我市重点产业及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战略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市、区四套班子领导定点联系工作机制,听取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督促政策落实,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营造公平公正和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拓展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增强民营企业归属感。
(十九)加强信息沟通。完善“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定期梳理发布惠企政策清单。畅通企业诉求和权益保护的反映渠道,加快诉求处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搭建政企沟通制度化平台。健全小微企业名录,为民营企业申请政策扶持提供导航。每年召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用好各类平台,营造重商亲商良好氛围。建立民营企业家参与重大涉企政策决策制度。
(二十)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开展“上海市优秀企业家”“上海市优秀青年企业家”评选活动时,民营企业家占比与国有企业家对等。在领军人才、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和“三八红旗手”等评选中,向民营企业家倾斜。引导民营企业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保障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定预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
(二十一)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十二)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支持各区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可协商予以减免。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针对消防、工商、质量技监、食品安全等领域推出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建立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法律服务。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服务,缩短专利审查和授权周期。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及时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修订我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八、加强政策执行
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增强获得感。
(二十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市级各部门和各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计划,分解各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行动,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执行各项执法、专项整治政策,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不搞“一刀切”。建立民营企业政策辅导服务机制。
(二十六)加强服务协调。充分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对发展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牵头部门,细化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各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十七)强化督查考核。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约谈机制,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