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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委发(2018)27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稳定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现就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不懈推动国资、民资、外资合作共生、共同发展,坚持不懈促进国资、民资、外资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在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营造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广阔舞台和良好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坚持全力优化环境。着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商亲商的社会环境,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努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难题,推动民营企业深入参与和服务“五个中心”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响“四大品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等,促进民营企...
发布时间: 2019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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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根基。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是上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引领作用的重要实践,对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卓越全球城市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此,现就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适应和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创新驱动、提质增效,着力加强服务、优化环境,促进二三产业共同发展、融合发展,防止资源、资金、资产脱实转虚,防止产业结构形态虚高,在振兴实体经济发展中体现上海新作为,进一步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二)目标任务未来五年,适应上海城市功能定位的实体经济能级大幅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制造业保持合理比重和规模,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5%左右,现代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三分之二左右,新经济成为增长新动能,龙头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持续涌现,基本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
发布时间: 2019 - 07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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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稀土产品流通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新〔2019〕81号【来源:市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9-02-12】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要求,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稀土材料开发应用办公室组织启动第一阶段稀土产品流通企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文件(可从工信部网上查阅:工信部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文件发布搜索文件名称)。  2、上海地区注册的企业,依据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生产、销售、库存等资料(含稀土专用发票内容),认真细致地填写《企业自查表》(详见附件)。  3、请于2019年2月28日下午15:30前将填好的自查表(盖章原件)扫描发送到上海市稀土办邮箱(shxtb@163.com),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未交的企业,将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4、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联系人进行沟通。  请有关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牵头做好本企业的自查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2月10日  联系人:金  叶 23112655      崔中倪    64321087   1391805...
发布时间: 2019 - 0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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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信法〔2017〕634号索取号:AG8100000-2017-004各有关单位:  贯彻《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加强新材料的研制和推广,促进其产业化和市场化,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 海 市 财 政 局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30号)的要求,加快本市新材料产业化和市场化培育,加强新材料研制及应用推广,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中“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和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本办法中“首批次新材料”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发明专利,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在中试后首次单个合同额不低于50万元的销售批次。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支持的年度使用...
发布时间: 2018 - 09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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